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健,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3日,住陕西省略阳县中学路平安小区*号楼*单元*楼左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66********。
系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
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略阳县瑞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
法定代表人任继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任继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5日,住陕西省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上营社***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1********。
系略阳县瑞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刘素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5日,住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上营社01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5********,系略阳县瑞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略阳县金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略阳县白水江镇。
法定代表人蒲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蒲向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1日,住略阳县中学路县运司联建楼*单元*楼左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3********。
系略阳县金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黎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4日,住略阳县高台路高台A区1号楼2单元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3********,系略阳县金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略阳县瑞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继明、刘素霞、略阳县金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蒲向阳、潘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727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确定:1、被告略阳县瑞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4143592.5元。
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12月10日前偿还20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6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9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10月30日前偿还2743592.5元,2016年9月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一并清偿;2、被告任继明、刘素霞、略阳县金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蒲向阳、潘黎军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43592.5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略阳县瑞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万元,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止,被执行人任继明、刘素霞、略阳县金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蒲向阳、潘黎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于2017年6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均无有价证券,任继明有号码为陕F690**的森林人牌汽车、号码为陕FE20**的跃进牌汽车两辆,其他被执行人无车辆。
经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8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蒲向阳存款61301.56元、985.44元,于2017年7月28日、8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任继明存款441.59元、1121.80元,于2017年7月27日扣划潘黎军存款2427.44元,于2017年7月27日扣划刘素霞存款829.63元。
上述扣划的存款已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略阳县瑞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金证转交申请执行人,股金证金额截止2015年11月11日为218442元。
被执行人任继明名下登记的该两辆汽车已被我院另案查封,该两辆车已由汉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