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重庆市淮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18执231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30公开日期:2018-02-28
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重庆市淮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nan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北大桥村土墙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200052683。

被执行人:重庆市淮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水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81594429J。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淮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共计901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申请人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共计901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