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自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民辖终2002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1-23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自欣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自欣,男,1993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2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可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却在原审裁定中引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此外,经上诉人核实原告没有在项目工地工作,被上诉人有没有在项目工作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原审以该理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已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