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叶志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自欣,男,1993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2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可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却在原审裁定中引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此外,经上诉人核实原告没有在项目工地工作,被上诉人有没有在项目工作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原审以该理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已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