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保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1民终6875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1-13公开日期:2018-01-16
当事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保卫,陶国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6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卫,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斌,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国肯,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世纪新都D区。

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保卫、陶国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