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金明区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6734290F,营业场所: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3号楼3号。
负责人:李杰,经理。
原告许新合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金明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许新合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原告许新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