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吴温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91民初4385号之一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6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温力
案由:信用卡纠纷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385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

负责人:洪文健,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吴温力,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吴温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温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