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602刑初889号
所属地区:亳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4公开日期:2017-12-01
当事人:吴凯
案由:危险驾驶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889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凯,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

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凯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会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凯酒后驾驶浙B×××××号轿车沿本市谯城区市区至吕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泗许高速公路桥北侧处,与同向在前由张东亚驾驶的皖S×××××号轿车发生刮擦,后吴凯驾驶的车辆又与对向行驶的由刘传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杨某受伤,后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22.22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凯醉酒驾驶浙B×××××号轿车,沿本市谯城区市区至吕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泗许高速公路桥北侧处,与同向在前由张东亚驾驶的皖S×××××号轿车发生刮擦,又与对向行驶的由刘传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杨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抽取血液检测,被告人吴凯血液酒精含量为222.22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吴凯持有C1驾驶证。

另查明,后被告人吴凯分别与杨某、张东亚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凯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上述情节均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