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黄兴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汪劳人调字[2016]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月修与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调查发现,劳动仲裁调解过程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
因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1.汪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申请执行人李月修与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过程中,参与庭审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是未经申请执行人授权的法律工作者相锡成和张云亮。
仲裁庭在未收到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准许相锡成、张云亮出庭为申请执行人代理,且在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制作了仲裁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实际未参加仲裁调解,对调解过程亦不知悉;2.仲裁调解书所确定工资数额系由被执行人提供,未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亦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追认。
本院认为: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同时,申请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其中,代为调解属特别授权事项,应当经过申请人本人授权。
本案中,所谓的申请人的代理人实际没有获得授权,在此前提下与对方进行调解并形成的仲裁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违背自愿调解原则,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
再者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属系列案,均存在上述情况,其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