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3民初1827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9公开日期:2017-12-01
当事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8278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被告: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任市。

法定代表人:李阳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凤高二〇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