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被告: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任市。
法定代表人:李阳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凤高二〇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