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291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鑫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583民初2291号
所属地区:昆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8公开日期:2018-02-06
当事人: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鑫利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291号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中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鑫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33号。

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鑫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1日立案,因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