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炳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鑫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33号。
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鑫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1日立案,因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