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华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华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孔得华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得华房屋租金8950元;诉讼费25元,由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查明,自2015年起,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数百起案件在执行中(大部分案件未能执结),其名下的可售房源已被在先执行的案件所查封,尚未处理(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在协调被执行人经营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本案也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也被在先案件所查封,本院已委托公安机关查找,未实际扣押。
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