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吕周建,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张某,住所地泌阳县。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6年3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泌综执罚决字[2017]第XX号)。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