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戴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朋英,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姚刚,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科员。
被执行人王玉卓,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岗,住白城市。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玉卓在2016年未经批准,擅自在白城经济开发区保胜村五社占地1423.3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375.36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47.944平方米)建库房。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王玉卓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75.36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地貌;3、罚款: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375.3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8元,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47.94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合计11146.71元的行政处罚。
被执行人王玉卓承认占地事实,但认为是在村委会承包的土地并且已缴纳土地承包费,现不同意执行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