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班洋与本溪市长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洪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5民终1620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1-02公开日期:2017-12-03
当事人:班洋,洪洋,本溪市长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1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班洋,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伟,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洋,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长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岩,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负责人赵大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班洋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市长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洪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二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二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