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金明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822财保105号之一
所属地区:兴隆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11-02公开日期:2017-11-30
当事人:王金明
案由:nan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1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小伟,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申请人王金明,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王超,住河北省兴隆县。

张小伟与王金明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京Z×××××号(临)小型轿车一辆。

张小伟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小伟已提供现金担保,张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小伟驾驶的京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