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金明,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王超,住河北省兴隆县。
张小伟与王金明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京Z×××××号(临)小型轿车一辆。
张小伟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小伟已提供现金担保,张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小伟驾驶的京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