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丹丹被告:王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诉被告王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宇齐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进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