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石帅。
被执行人王小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汾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3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