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秦新民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红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1122刑初183号
所属地区:红安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15公开日期:2017-11-23
当事人:秦新民
案由:串通投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新民,男,1976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小学文化,家住红安县。

2017年5月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红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新民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利和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秦新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在红安县七里坪镇紫云林场危房旧房改造项目招投标中,被告人秦新民在其本人无投标资质的情形下,先后找到湖北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某和总经理助理彭某、湖北安某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邓某、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王某、湖北金某建筑责任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汪某1、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夏某等人协商借用其所在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

在取得以上5家公司同意后,被告人秦新民向5家公司提供其制作的商务标书或者商务标系数用以制作商务标书,并指使5家公司将其制作的商务标书与各公司自行制作的综合标书和技术标书一起用于参与竞标。

同时,被告人秦新民为以上5家公司各提供10万元投标保证金。

在湖北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93.1734万元价款中标后,被告人秦新民承建该工程。

2015年3月该工程竣工,工程总决算价为432.7236万元,至案发前该项目工程款已结付300余万元,被告人秦新民依照事先约定已向湖北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付管理费约7万元,被告人自己获利21.906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新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2017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秦新民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串通投标的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新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工程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银行电子查询回单、招标报名登记表、工程施工合同及审计报告、会计鉴定意见书、退缴违法所得凭证、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高某、彭某、邓某、王某、汪某1、谢某、汪某2、韩某、夏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