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宏安,男,汉族,1956年9月23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郭清萍,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蔷诉被告宋宏安、郭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财产。
原告廖蔷以其名下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xxx2单元3层4号房屋(荆州房权证号:沙字第××号、建筑面积:93.86平方米)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宋宏安、郭清萍10万元的银行存款,如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冻结原告廖蔷名下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xxxx2单元3层4号房屋(荆州房权证号:沙字第××号、建筑面积:93.86平方米)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