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弯。
被告:李雷,男,住礼泉县。
本院在审理韩鑫与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鑫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鑫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