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勇,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嘉善县。
龙美华与徐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到期后,被执行人徐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美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徐勇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徐勇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勇未按期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勇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勇名下的车辆,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依法对其名下车辆进行了司法变卖,并将被执行人徐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兑现了6644元,现被执行人徐勇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9335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
经查,被执行人徐勇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