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来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127民初5500号
所属地区:淳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7公开日期:2018-03-01
当事人: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来清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5500号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车站路22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月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伟,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来清,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来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