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月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伟,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来清,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来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