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鑫与聂金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1973民初12744号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3公开日期:2018-03-13
当事人:罗鑫,聂金汉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2744号原告罗鑫,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丰顺县,被告聂金汉,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为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鑫诉被告聂金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鑫于2017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原告罗鑫负担。

审判员  钱开群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