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贵梅,经理。
本院在执行宣以英与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