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史贤怀、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102执2939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15公开日期:2018-01-10
当事人:史贤怀,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nan

(2017)皖0102执2939号安徽省合肥市��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史贤怀,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贵梅,经理。

本院在执行宣以英与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