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波、赵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302执恢675号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06公开日期:2017-12-28
当事人:王波,赵涛
案由:nan

{C}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675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赵涛,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赵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赵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波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

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