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涛,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赵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赵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波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
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