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江都中石油昆仑庆鹏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012民初5835号
所属地区: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6公开日期:2017-12-31
当事人:江苏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江都中石油昆仑庆鹏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835号原告:江苏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仙城北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竞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庆华、杨通,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中石油昆仑庆鹏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行村。

法定代表人:李士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汉军,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军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中石油昆仑庆鹏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