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银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03刑更1034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11-03公开日期:2018-04-08
当事人:黄银科
案由:抢劫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034号罪犯黄银科,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贺八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银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银科曾于2013年10月、2015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至2021年9月5日止。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10月25日以罪犯黄银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黄银科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银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5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7.2分。

该罪犯于2016年9月2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该犯因犯抢劫罪,属于从严减刑对象,已从严1个月的减刑幅度。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凭证等书证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