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104民初17340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9公开日期:2018-09-14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建华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734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昊伟、陆映文,该银行职员。

被告:钟建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