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204民初1782号
所属地区:铜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1公开日期:2017-12-05
当事人: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铜川新区锦绣园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782号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野狐坡村。

法定代表人陈运耀。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铜川新区锦绣园2011年廉租房工程第四标段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李祥州。

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铜川新区锦绣园2011年廉租房工程第四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