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运耀。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铜川新区锦绣园2011年廉租房工程第四标段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李祥州。
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铜川新区锦绣园2011年廉租房工程第四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