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保光、乔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1321执358号之二
所属地区:随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22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刘保光,乔勇波
案由:nan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保光,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执行人:乔勇波,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保光与被执行人乔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鄂S×××××号鲁岳牌、鄂S×××××号川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

经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