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乔勇波,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保光与被执行人乔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鄂S×××××号鲁岳牌、鄂S×××××号川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
经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