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焦首毅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582执340号
所属地区:集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27公开日期:2017-12-04
当事人:焦首毅
案由:nan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40号被执行人焦首毅,曾用名焦守义,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执行人焦首毅罚金执行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执行人焦首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被执行人焦首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2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首毅身患糖尿病等疾病,无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经济收入。

2017年6月13日、2017年8月30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焦首毅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并到集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焦首毅名下无房产档案信息。

2017年11月1日,本院对焦首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焦首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该案无法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