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京山县友泰寄售商行与邓红兵、邓秀华、蔡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821执42号
所属地区:京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27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京山县友泰寄售商行,邓红兵,邓秀华,蔡义德
案由:nan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友泰寄售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京山县。

注册号420821600304848(1-1)。

业主:何双双,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邓红兵,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执行人:邓秀华,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系被告邓红兵之妻。

被执行人:蔡义德,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担保人:蔡梦林,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系蔡义德之子。

本院在执行京山县友泰寄售商行与邓红兵、邓秀华、蔡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蔡梦林与京山县友泰寄售商行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友泰寄售商行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821执4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新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晓珂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