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姜文学,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丽霞与被告姜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文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姜文学赔偿其医疗费2767.6元、误工费920元、护理费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60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7087.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其与被告之妻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被告持械殴打致其受伤。
其在镇原县智慧残疾人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7087.6元。
现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姜文学辩称,纠纷发生时间及地点属实,但因原告引起纠纷发生,其未殴打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费用。
原告刘丽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镇原县智慧残疾人康复医院住院诊断证明、收费票据、磁共振检查报告单、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镇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且本院依职权调取镇原县公安局镇公(孟)行罚决字﹝2017﹞89号姜文学殴打他人卷宗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刘丽霞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兄嫂,两家因地界问题曾多次发生纠纷。
2017年6月5日早晨,原告与被告之妻成向荣又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
被告赶到现场,与手持铁锨的原告相互撕扯、辱骂,在撕扯过程中被告抢夺原告手中的铁锨,两人抓住铁锨两头撕扯至姜文凯家门口处,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姜文凯家路边的水洼中,致原告受伤。
原告当日被送往镇原县智慧残疾人康复医院治疗,诊断为:1.颅脑损伤;2.腰部软组织损伤;3.皮下血肿,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2767.6元。
另查明,2017年7月14日镇原县公安局孟坝派出所以镇公(孟)行罚决字﹝201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姜文学殴打他人行为决定处罚款贰佰元。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赔偿。
本案原告刘丽霞与被告姜文学之妻因地界发生纠纷,姜文学未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采用相互撕扯等粗暴方式,致伤刘丽霞,侵犯了刘丽霞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刘丽霞诉请姜文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刘丽霞要求姜文学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纠纷发生过程中,刘丽霞辱骂并撕扯姜文学,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姜文学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