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桃清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9004民初3400号
所属地区:仙桃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1公开日期:2017-11-24
当事人:叶桃清,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400号原告叶桃清,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桃清与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叶桃清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桃清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