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陶松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506执3626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25公开日期:2017-12-13
当事人:陶松年
案由:nan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3626号被执行人陶松年,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陶松年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刑二初字第032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陶松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陶松年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义务应予履行,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