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松年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刑二初字第032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陶松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陶松年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义务应予履行,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