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韦荣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追债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502民初7309号
所属地区:宜宾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8公开日期:2017-11-24
当事人: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韦荣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案由:追偿权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7309号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82352934D。

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杨毅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郑伦武,四川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荣强,女,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1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9271483。

负责人:任明川,行长。

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立案后因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