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彩芹,女,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谢强,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赵辉与被执行人谢彩芹、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一、谢彩芹应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3000元及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谢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谢彩芹、谢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赵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谢彩芹、谢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5376元由谢彩芹、谢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标的218376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18年5月7日邮寄了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月3日、2018年4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显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2月10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查询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5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83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