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颜世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文宏,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文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文宏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文宏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文宏的起诉。
审 判 员 鲍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