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韩双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725刑初311号
所属地区:原阳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04公开日期:2018-06-28
当事人:韩双超
案由:危险驾驶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725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双超,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8]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双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媛、王学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双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3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韩双超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五洋公主两轮摩托车顺原阳县原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陡路与311省道交叉路口西2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2018年5月23日23时24分,在原阳县中心医院抽取被告人韩双超静脉血两份,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韩双超血液乙醇含量为292.12mg/100ml。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双超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抽血检验经过等,证人蔺某、苗某的证言,被告人韩双超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双超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双超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韩双超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12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韩双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韩双超血液乙醇含量为292.12mg/100ml,且有无证、无牌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三至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