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
法定代表人:刘春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茂,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达中,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
再审申请人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达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终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无视联达公司与萍乡市新群企业公司之间代托管的关系,强行认定联达公司与廖达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根本原因。
(二)二审法院认定廖达中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是完全错误的。
反之,说明廖达中是与所发3800元工资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联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联达公司提出一、二审法院认定联达公司与廖达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的问题。
经查,2004年6月18日,联达公司与包括萍乡市新群企业公司在内的六家企业公司签订《联达公司集体资产分配协议》,协议约定将联达公司原集体资产赠送给包括萍乡市新群企业公司在内的六家公司。
2004年11月22日,联达公司下发通知,聘任廖达中为萍乡市新群企业公司经理,2005年11月25日,中共联达公司委员会任命廖达中为萍乡市新群企业公司党支部书记(兼任)。
联达公司为廖达中购买了基本养老保险。
联达公司还向廖达中颁发了2008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2010年度“劳动模范”、2011年度“优秀党员标兵岗”、2012年度“劳动模范”、2012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2014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证书。
萍乡市新群企业公司证明:2002年,联达公司委派廖达中到其公司工作,委派工作期间的工资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联达公司发放和缴纳,廖达中未与其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委派工作期间除联达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外,受联达公司委托其公司也发放了部分工作津贴给廖达中。
2015年11月30日,联达公司下发告知函,告知廖达中将停止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并于2016年1月起停止替廖达中缴纳各项社保。
故一、二审法院确认廖达中与联达公司之间从200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6年1月1日起解除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廖达中与联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