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立杰与徐亮、徐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冀1128民初874号
所属地区:阜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07公开日期:2018-06-26
当事人:郭立杰,徐亮,徐希泉,宋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1128民初874号原告:郭立杰,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元,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亮,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徐希泉,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宋英,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原告郭立杰与被告徐亮、徐希泉、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立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亮、徐希泉、宋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被告徐亮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为90000元,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30日,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并由被告徐希泉、宋英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付和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到期后,被告徐亮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促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三被告至今未还。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与《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徐亮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3780元(自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徐希泉与被告宋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亮、徐希泉、宋英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0日被告徐亮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郭立杰借款90000元,由被告徐希泉、宋英提供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借款担保书》1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30日,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保证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同日,被告徐亮为原告出具了收条1份,借款逾期后,被告徐亮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徐希泉、宋英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徐亮向原告郭立杰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各1份,可以认定被告徐亮向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90000元,证据充足,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的月利率为20‰,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被告徐希泉和被告宋英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