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孔英芳、卢开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111财保166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6-13公开日期:2018-06-14
当事人:孔英芳,卢开野,朱栗赟,罗银妃
案由:nan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1财保166号申请人:孔英芳,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卢开野,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朱栗赟,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罗银妃,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孔英芳、卢开野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栗赟、罗银妃名下银行存款50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担保人卢小莉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5栋306室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房产、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南湖公寓001栋708室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房产以及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89号002栋404室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孔英芳、卢开野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英芳、卢开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栗赟、罗银妃名下银行存款50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卢小莉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5栋306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房产、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南湖公寓001栋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