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0504执567号
所属地区:本溪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6-29公开日期:2018-07-06
当事人:陈某,本溪洪利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50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本溪市明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本溪洪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前厂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本溪洪利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本溪洪利木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