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术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16执14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6-27公开日期:2018-06-28
当事人:高术林,北京星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nan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高术林,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星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

申请执行人高术林与被执行人北京星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星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高术林货款21726元。

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高术林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星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星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星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高术林尚未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