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111刑初314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20公开日期:2018-06-28
当事人:陈睿
案由:盗窃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111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睿,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8〕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睿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才胜、被告人陈睿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上旬,被告人陈睿在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武昌首义学院南区2栋506室,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盗得被害人李某1的Ipadmini2平板电脑一部,铂金PT950竹节款项链一条、铂金PT950蝴蝶结花款挂坠一个。

经鉴定,上述赃物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2,770元。

2017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睿在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武昌首义学院南区1栋307室,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得被害人许某的水波纹黄金项链一条,916金光面黄金戒指一枚、足金光面黄金戒指一枚,牡丹雕花黄金戒指一枚。

经鉴定,上述赃物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4,671元。

2017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睿在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武昌首义学院南区2栋506室,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得被害人李某2Ipadmini2平板电脑一台、“六福”生肖羊款足金挂坠一个、铂金PT950项链一条,“周大福”铂金PT950挂坠(Kiss心形)一个。

经鉴定,上述赃物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3,648元。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睿向公安机关投案,退出全部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赃物照片;对案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李某1、李某2、许某的陈述材料;武汉市洪山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陈睿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陈睿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