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康,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8〕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康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6日20时30分,被告人刘康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巨龙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龙大道刘店立交桥转盘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
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刘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7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康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康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