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杨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02执4435号
所属地区:温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6-05公开日期:2020-06-08
当事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杨昊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02执44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92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874X。

法定代表人:杨作军。

被执行人:杨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0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昊银行存款人民币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