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赣州嘉源典当有限公司、朱远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7民终2346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赣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8-06-28公开日期:2020-03-17
当事人:赣州嘉源典当有限公司;朱远明;廖达禄
案由:nan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民终2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嘉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展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远明,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锐,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廖达禄,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赣州嘉源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远明及原审第三人廖达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州嘉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以与被上诉人朱远明正在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赣州嘉源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