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钱旭全、陈晓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1971执307号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6-12公开日期:2020-03-02
当事人:钱旭全;陈晓信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钱旭全,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陈晓信,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钱旭全与被执行人陈晓信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晓信应向申请执行人钱旭全支付本金5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693.75元。

另本案执行费660元。

权利人钱旭全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旭全与被执行人陈晓信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旭全与被执行人陈晓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