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凤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克云与被告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2018年1月12日,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凤台县桂集镇园艺村靳庄靳东生产队、凤台县桂集镇园艺村靳庄靳西生产队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查明,靳克云作为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在没有公司股东名册等内部资料变更登记条件下,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确已完成股权转让亦并不知情,故股权转让的效力对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发生效力。
故对于申请人提出追加凤台县桂集镇园艺村靳庄靳东生产队、凤台县桂集镇园艺村靳庄靳西生产队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凤台县桂集镇园艺村靳庄靳东生产队、凤台县桂集镇园艺村靳庄靳西生产队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高华喜 审 判 员 龚 彪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允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